记者郝宇佳
为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交通秩序管理,切实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明确自2026年4月21日起,低速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此类车辆安全性能较低,上路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纳入本次管理范围。
针对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以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风险。同时,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