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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中小学收费!山西出台新规

来源:山西新闻网时间:2025-12-01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通知》提到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通知》要求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通知》强调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对于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要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针对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限,《通知》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各市、县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将国家和山西省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按省级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286号)同时废止。

(记者 梁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