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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

来源:晋中晚报时间:2025-04-25

日前,记者从晋中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不断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我市再次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提标后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680元/人/月和6740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1.5%和2.7%。城市低保标准:榆次区,720元/人/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705元/人/月;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70元/人/月;榆社县,6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6740元/人/年。

提标后全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0672元/人/年和8762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1.3%和2.7%。城市特困标准:榆次区,11232元/人/年;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10998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10452元/人/年。农村特困标准: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8762元/人/年。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进文表示,此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晋中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市民政局将不折不扣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记者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