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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晋中晚报时间:2025-01-15

2024年,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行动中,全市系统狠抓案件查办,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截至2024年年底,共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188起,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为百姓筑起牢固的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屏障。

为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不断提高整治成效,现集中公布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座椅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电气和互认协同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速限值、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3C认证等五类问题典型案件。

第一类问题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案例1:榆次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4日,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榆次区某电动自行车经销部经营场所摆放的1辆电动自行车内安装有5块铅酸蓄电池,实际电压为60V,与该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蓄电池额定电压不符,涉嫌非法改装。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购进该车辆,购进车辆后更换了蓄电池容量,改变了额定电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寿阳县某电动自行车经销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4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寿阳县某电动自行车经销部经营场所摆放的1辆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型号为6-DZF-14,与该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蓄电池型号6-DZF-12不符,涉嫌非法改装。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购进3辆该电动自行车。其中2辆按照厂家匹配的蓄电池销售,检查发现的这辆是应顾客要求进行了更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祁县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5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县某车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显示的额定电压为48V,现场查验时发现实际电压为60V,涉嫌非法改装。经调查,当事人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各加装了一块电压为12V的电池,将其电压增加为60V。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灵石县某摩托车配件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5日,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灵石县某摩托车配件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台账登记的信息显示:2024年10月1日销售了一台某牌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按照台账登记信息进行了流向核查。核查发现,车主于 2024年10月1日在灵石县该摩托车配件部购买某牌电动自行车1辆,实车型号和整车编码与该店销售台账登记信息一致。实车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图片不一致,车辆鞍座长度大于350mm,且加装了护具及后行李箱。经核查,该摩托车配件部于2024年9月16日购入该车,并进行了加装和改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已逐步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优选的代步工具,但改装电池、解除限速、加装车篷、加装货架等行为屡见不鲜。需要看到,非法改装危害不可忽视:非法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各项指标已不符合国家标准,如车体超速、超宽、超重,不但破坏原设计车体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也加重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导致的二次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在查处非法改装换装电池、解除限速装置、更换电机增大功率等违法行为上发力,让非法改装“无所遁形”。

第二类问题销售座椅尺寸不符合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案例5:介休市某店销售座椅尺寸不符合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6日,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介休市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有2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实物与产品合格证所标示图片不符。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进行了测量,结果显示鞍座长度分别为600mm、58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1.5条款: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 350mm”的标准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各2辆,各销售1辆,违法所得134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太谷区某车行销售座椅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太谷区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销的1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实物与产品合格证所标示图片不符。经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进行鉴定,鞍座长度大于350mm,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1.5条款: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 350mm”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待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按照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整车车体尺寸的要求为:高度需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需小于或等于450mm,鞍座高度需大于或等于635mm,鞍座长度需小于或等于350mm。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尺寸,特别是鞍座尺寸,对于保护骑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不合格的车体尺寸会直接影响整车的力学性能,尤其是发生碰撞时受力的速度和角度,加重交通事故的二次伤害。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抽查时,要将电动自行车各项尺寸参数纳入重点监管指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类问题销售电气和互认协同性能 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案例7:榆次区某车行销售导线布线安装项目 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度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榆次区某车行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导线布线安装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购进该型号规格电动自行车2辆,待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平遥县某商行销售电动自行车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度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晋中市平遥县某商行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抽检销售1辆,备样1辆,违法所得42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电动自行车火灾成为事故中出现频率高的事故类型。而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电气性能合格与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诸如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等功能,以及其配件产品充电器的各项电气性能,需要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

第四类问题销售车速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 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案例9:晋中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3日,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对晋中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店内27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经检验,25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购进以上电动自行车,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榆次区某车行案

2024年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晋中市榆次区某车行经销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共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5辆,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性能影响方面,车速过高往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保障安全,GB17761-2018国家标准主要做了两项防篡改要求:一项是蓄电池防篡改,另一项是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速度防篡改设计。宗旨是为了防止产品出厂后,人为进行改装而导致车速超过25km/h的标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抽查时,要将电动自行车防篡改纳入重点监管指标,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类问题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案例11:灵石县某车行销售3C认证证书未经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8日,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灵石县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明的充电器型号与实配的充电器型号不一致,涉嫌销售认证证书未经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经调查,该车行于2024年10月5日购进此型号电动自行车5辆,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和顺县某经销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3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和顺县某经销部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载明的锂电池不一致。

经调查,该车行于2023年10月15日购进此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未销售。购进后没有进行其他改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旨在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预防和减少因电池及充电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未经CCC认证并标注相应标志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和充电器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消费者购买时应仔细查看车辆及其配件(特别是锂电池和充电器)是否具备有效的CCC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确保实物与证书信息相符。使用原装配套充电器为电池充电,严禁混用不同电池类型的充电器。充电场所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在低温、高温、潮湿环境中充电,禁止飞线充电或一板多充。充电过程中,切勿在充电器上放置任何物品,以防引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