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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法”之力 护饮用水安全

来源:晋中晚报时间:2024-12-06

12月5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法治支撑。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城市、乡镇居民饮用水的来源区域,保护水源地安全,责任重大。目前,我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52个,其中市级4个、县级22个、乡镇级95个、农村131个,通过立法,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标准和要求,对确保水源充足、稳定,避免污染、保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总则、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特色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责任更加明晰。《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的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应急局等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增加了水库管理站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的责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晰和健全,对于落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保护要求更加细化。《条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涉及项目建设、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整合分类细化增设,使得法律条款内容更具体,更贴合我市实际。三是保护措施更加具体。比如第十三条规定,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具备条件的实行封闭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段设置道路警示标志、电子监控、隔离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第二十条对上位法中未作规定而我市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负责人表示,将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落实好《条例》,提高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意识,维护饮用水安全。

记者 闫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