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晚报时间:2024-12-02
典型案例
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查违法案件、营造共治氛围等为主要措施,全面整治肉类产品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生产不合格肉制品、销售腐败变质的肉制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不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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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某冷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4月3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和顺县某冷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3.8公斤及违法所得154元、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格的动物产品检疫制度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肉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此案的查处,警示食品经营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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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肉制品案
2024年2月18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平遥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叫花子鸡(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商业无菌项目不符合SB/T 10381-2012《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业无菌一般指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以后,不含有致病微生物和常温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商业无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杀菌不彻底或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本案的查处,警示食品生产企业:一是要熟悉并掌握杀菌操作流程,确保杀菌过程彻底;二是要做好杀菌后的检验关,要对包装破损、有沙眼、封口处夹肉等产品挑选出来,对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三是要在运输和经营环节,关注是否有包装破损、贮存温度不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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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某猪头肉店经营腐败变质的肉制品案
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中市榆次区某猪头肉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5月26日,晋中市榆次区某猪头肉店将有明显霉斑的自制肉制品蛋卷出售给消费者王某,违法所得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制作、贮存等环节控制,防止微生物污染。此案的查处,警示食品经营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食品制作、贮存等环节的过程控制,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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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区某礼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4年5月24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晋中市太谷区某礼品店待售的双汇孜然风味香肠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没收违法经营的孜然风味香肠、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该礼品店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仔细查看包装上标签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做到“三查三注意”: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二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三查食品外观,注意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并索取购货凭证。一旦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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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某肉制品加工坊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3年12月13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遥某肉制品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在配料间发现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红4袋,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6月17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经营者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1袋,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如未能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