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4-06-11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有必要对我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贯彻执行立法法的客观需要。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循依法立法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及其他上位法规定。2023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正式施行,指导原则大幅扩充,立法程序更加细化,地方立法权限有所增加,对备案审查、协同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都作出了针对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也随即出台了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为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的规定,我市地方立法条例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适应地方立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已开展七年,制定了22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符合晋中实际、体现晋中特色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加以固化。
二、修改过程
1月4日,立法工作推进会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修改过程中,我们从晋中市地方立法实际出发,注重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规定要求,注重提炼总结我市立法经验,注重吸收借鉴兄弟市的立法成果,形成草案初稿,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集中研究修改,1月中下旬,法工委全体集中利用三天时间,对《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逐条研究、逐句修改,形成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2月—3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三轮次集体研究修改工作。二是公开征集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直相关单位、11个县(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晋中日报》、晋中人大网站和晋中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上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向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委常委意见。三是开展专题调研,深入部分县(区、市)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相关方的意见。
4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研究,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因修改过程中,修改篇幅超过40%,章节名称也进行了修改,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条例修改方式确定为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按照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条例第三条分别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法制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统一、科学合理规定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在第四条明确了要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目标和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
一是修改地方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修改了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基层治理”事项(第七条)。二是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优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明确法规起草单位的工作职责以及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可以简化审次的情形,健全立法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法规解释制度、法规案搁置或者终止审议程序,规范法规案提请审议前的程序以及表决通过后的报批、公布程序。同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明确规定法规草案表决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相关规定
一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第七十八条)。三是增加立法宣传内容,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回应关切。”(第七十九条)。
(四)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和地方性法规实施制度
一是将第八章章节名称“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改为“适用与备案审查”。明确备案审查范围,增加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以及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内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二是规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此外,还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