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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24年4月26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4-06-11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了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了地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和地方性法规实施制度等内容,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同时,组成人员也对修订草案提出了4条修改意见,分组审议结束后,法制委员会第20次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有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前,是否在大会上作修改情况的说明,如果作说明,这一程序是否写入法规。经法制委员会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中都没有相关规定,我市立法实践中,从去年6月《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保护条例》开始,法制委员会除在常委会期间的主任会议上作修改情况的说明外,还在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修改情况,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反馈,不是上位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有组成人员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每年至少将一部地方性法规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经法制委员会研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有效途径,不仅能促进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打通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还能及时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和完善的问题,使我市立法工作形成从起草制定到贯彻实施、再到跟踪问效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因此,采纳该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开展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并增加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有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的条文表述以及施行日期的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研究,予以采纳。

法制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同时,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24年7月1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