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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借党的二十大进行商业炒作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2-09-23 09:20:20

全市各市场经营主体、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意识形态安全,坚决制止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作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将促销、投资、开展商业项目等商业活动与党的二十大进行关联,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同志形象、名义、签字、签名等进行商业营销广告宣传。

二、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广告宣传用语。

四、严禁利用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

五、严禁在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六、严禁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七、严禁广告中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八、严禁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以及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九、严禁其他借严肃政治主题或者重大政治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广告宣传活动。

十、鼓励广告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讲好中国故事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深入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发挥正向引领作用。

各市场主体要切实承担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责任,坚持广告宣传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确保各类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依法经营;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在商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严把广告审查关,严守广告宣传正确导向,坚决维护好商业营销市场秩序。

我局将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借党的二十大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